摘要
聚众斗殴罪的行为类型界定是对其性质辨析的逻辑前提,牵涉到本罪成立与否及其犯罪形态判断等关键性问题.就现有观点来看,聚众斗殴罪的行为类型主要聚集于"单一行为说"与"复合行为说"之争,而且二者各有其存在的理由."单一行为说"强调了斗殴行为与公共秩序法益之间的紧密关联性,但是忽视聚众行为的本体价值,致使与刑法已有规定和本罪法益实体不相一致的缺陷."复合行为说"较好弥补了"单一行为说"的弊端,从整合论视角对"聚众"与"斗殴"进行一体化看待,能够较好兼顾立法明文表述与法益实体保护之间的关系,并在合理界定之下可以较好避免刑罚处罚宽窄不当之弊端.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22FFXB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