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业服务企业起步较晚,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些许问题,其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就是"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的混用.近年来随着研究深入和立法意识提高,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的区分正在逐步拉开,《民法典》更是将"物业管理"以"物业服务"来代替.认识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除了能够理清二者的区别,更能够解决学术上对于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的混乱表述,也能缓解司法实践中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矛盾愈演愈烈.我国物业制度正处于"管理型物业"向"服务型物业"的过渡阶段.《民法典》将物业服务合同新增为有名合同表明在服务中体现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才是新的历史阶段物业服务合同的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