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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以青海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法治保障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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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青海省立足高原特有的资源禀赋,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然而,青海生态环境脆弱,生态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需要一系列法治保障,以避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规制,但是面对生态资源开发带来的优厚利润,仅仅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适用损害赔偿不足以遏制侵权人的行为.因此,研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金额标准以及适用的配套机制等,可以促进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好地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更有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助于青海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真正将"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

邹华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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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0

环境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劳务代偿

2022年青海省法学研究课题

202204

2024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305
ISSN:1009-1890
年,卷(期):2024.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