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被《立法法(2015)》第七十二条赋予了一定的立法权,城乡建设与管理一词最终确定,该词含义本身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引起较多争议.2023 年修订的《立法法》第八十一条补充了设区的市立法权的范围,但对于城乡建设管理的具体内容,仍未作出具体解释.本文通过分析城乡建设与管理的文本内涵,梳理学界观点、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实践部门对城乡建设与管理范围的不同理解,现阶段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的理解上,规范解释与实践样态中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可以在做宽泛理解的基础上,不必着急地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内涵下结论.同时,设区的市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的立法要受到规范本身的涵摄范围限制、法律保留与不抵触原则的纵向限制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立法权监督的程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