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单位犯罪的归责模式为个人责任模式.在刑事合规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单位犯罪归责模式存在诸多实践困境,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不统一、单位犯罪的归责模式违反责任自负原则、单位犯罪的认定缺乏规范性标准.其原因是现行单位犯罪制度不适应以预防为主的政策导向、传统的单位犯罪归责原则未能摆脱替代责任或转嫁责任的桎梏、单位犯罪的归责路径为"自然人→单位"的逆向归责.对此,应当发挥刑事合规作为预防性刑事政策在单位归责中的出罪作用,从单位自身的组织性特征出发,坚持"组织体责任论"的归责原则,并将单位犯罪归责路径转变为"单位→自然人"的正向归责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