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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贷款的后端规制:破产法与公司法的衔接与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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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对股东贷款制度供给不足,破产法较公司法规制具有优势,既便于实施,又不至于突破原有体系。借鉴德国法"替代资本"原则对"公司危机"时间节点的分类考虑,在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前适用"自动居次原则",在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后适用"衡平居次原则",并需要破产撤销制度与破产申请义务的配合。完善公司法配套制度,加强信息供给、确立加速到期制度,弥补规制空白,实现公司内外部治理中市场化、商业化判断。

许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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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 210046

股东贷款 公司法与破产法 后位受偿 制度衔接

2023

现代营销
吉林省期刊协会

现代营销

影响因子:0.282
ISSN:1009-2994
年,卷(期):20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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