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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产权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的应然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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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集体产权主体、明确集体产权改革对象和主要内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需解决的三个重点问题.为此,立法需在以下问题上达成共识:一是我国《民法典》第262条中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并非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代表,而是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表达在不同语境下的转换.农民集体或本集体成员集体是政治学术语,在民法语境下,为解决农民集体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组织体难题,就需要进行概念术语的切换,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解为集体所有权主体.二是本轮集体产权改革的主要对象宜明确为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所有权之特殊性决定了其收益的股权配置、流转的法规则设计较为简单,无法与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的股权配置、流转的法规则设计同等而论,无须将其提到本轮集体产权改革层面加以强调.三是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折股量化,其本质是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的股权化设计,这是我国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权配置、管理模式的重大转型.明确农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和流转的法规则体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重点任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应对上述议题作出积极回应.

张先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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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上海20130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 集体产权改革 股份合作制 股权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20ZDA046

2024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西南民族大学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66
ISSN:1004-3926
年,卷(期):2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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