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废除了收容教养和移送工读学校的规定,对相关的罪错未成年人代之以接受专门教育.专门教育制度,体现了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的新理念,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该制度在教育范围、申请权主体、评估方式和矫治内容上尚存有不足.对此,应当秉持"父爱主义"和"最小伤害原则"的理念,对专门教育制度进行完善.有必要将实施一般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纳入到自愿接受专门教育的范畴,并且赋予基层组织对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移送专门学校的请求权;在具体的矫治教育过程中,需要明确引入人身危险性评估制度,并以人身危险状况来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分级分类矫治;同时,应当以劳动教育作为矫治工作的核心手段加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