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规定》保留并限缩了预决事实免证规则,其合理性根基在于先前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在前诉中已经被正当证明程序所查明.然而,预决事实并不完全是经历过证明程序的事实,除此以外,我国民事诉讼中尚存在八种法定的免证事实.前诉免证事实在后诉中的预决效力面临着合理性危机.依据效力来源和作用机理,可将八种免证事实分为三类:不证自明的免证、无需确然的免证和无需再证的免证.不证自明之免证来源于知识或经验,其效力具有绝对性且能够反复适用,在后诉中依然能够免证但不适用于预决效力规则.无需确然之免证生成于当下的诉讼程序,系因辩论主义或者诉讼效率的考量而对某些事实的认定只要求接近真实,其效力具有场域与主体的限定性.无需再证之免证是先前法律程序的产物,其拘束力与确信力来源于最初生成的证明程序,在后诉中依旧具有免证效力,但免证依据应当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