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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房人实体法地位的解构与重塑——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质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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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权期待权分析消费者购房人实体法地位,不仅立论根据错误,反而使问题复杂化,应通过消费者保护法本质论确认其实体法地位.当消费者购房人与开发商已登记的抵押权人发生利益冲突,因适用民法上物权(抵押权)优先规则会侵害消费者购房人的居住利益而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故消费者保护法应楔入调整以实现强弱平衡.对此,宜赋予消费者购房人居住权,当居住权消灭,抵押权人可实现抵押权.同时,还应完善民法上的居住权制度,在消费者购房人居住权的创设方式、消灭事由及消灭效果等方面需要以此为进路参照适用.当消费者购房人与开发商的一般金钱债权人发生利益冲突,若无抵押权和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应基于消费者保护法的"实质公平论"和"倾斜性保护论",同意消费者购房人"过户"诉求.唯其如此,方能既充分体现消费者保护法的特有价值,又能更好地保障《民法典》的有效实施.

胡光志、卞亚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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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法学院 重庆400044

消费者购房人 实体法地位 物权期待权 居住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质论

2024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西南民族大学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66
ISSN:1004-3926
年,卷(期):202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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