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实施后暴露出诸多理论和实践中的不足,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进程为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完善提供了机遇.未成年人保护的公益性,是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合理性根基.国家亲权理念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理论依据.当前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外延的不确定、国家社会保护效果不佳和公益诉讼程序制度供给不足,是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完善的必要性所在.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外延界定要立足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未成年人利益自身的多元性特征,决定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辅助性定位,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保护.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项特殊考虑因素与其他类型的公益诉讼相配合,是在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进程中运用公益诉讼途径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的最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