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营企业制度现代化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微观表达,也切合了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地方政府的试点探索是其中的关键变量.然而,现有地方促进政策存在"有条件"界定不清、短期激励与"量化发包"等缺陷,难以有效激发民营企业制度现代化的自主动力.随着营商环境的优化与地方治理能力的提升,地方政府应主动将法治范式调整为长效促进的升级策略,其核心要义是明确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在企业制度转型中的角色定位与行为界限.彰显企业自主的"同意论"补足地方政府干预民营企业制度转型的正当性证成.落实经营自主权保障、政府精准施策与举措得当、强化行政诉讼作用和政商间个案协商也是法治范式的应有之义.当然,为激励地方积极性,专门化设计"容错免责"亦不可或缺.
基金项目
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CQFG0009)
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项目(2019CDSKXYFX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