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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愿景下反垄断绿色豁免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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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双碳"愿景与反垄断法实施的协调,有必要授予一些有利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的行为豁免资格,使其免于反垄断执法的威慑,更好地服务于"双碳"目标."双碳"愿景下反垄断绿色豁免的行为范畴包含:一是政府扶持的商业行为,即政府授权一定的国有企业承载和履行涉"双碳"职能;二是政府引导的商业行为,即在政府引导下经营者之间缔结涉"双碳"的企业合作协议;三是政府直接的干预行为,即政府直接制定或实施了涉"双碳"政策措施.三类行为应分别依照不同的逻辑对绿色豁免规则予以完善:对于涉"双碳"职能的国有企业,应确立政府营利性活动与公共职能间的"账目分离"制度,并健全涉"双碳"职能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在此基础上给予其有限豁免资格;对于涉"双碳"企业合作协议,政府应加强对协议内容和履行方式的引导,并增设针对绿色协议的集体豁免与主动豁免程序;对于涉"双碳"政策措施的豁免,则应明晰公平竞争审查例外制度的实体性标准、健全程序性控制.

段宏磊、王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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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湖北武汉 430205

双碳 反垄断法 绿色豁免 绿色合作协议 公平竞争审查

2024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西南民族大学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66
ISSN:1004-3926
年,卷(期):2024.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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