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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实践困境与路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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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社会资本参与"责任主体缺失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提供了基本的规范依据,然而,社会资本无法完全替代环境行政机关的独特作用,厘清二者的功能边界并规范其交互行为尤为必要.既有研究多基于环境行政机关与社会资本之间协作与制衡的宏观视角,无法有效应对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中生态环境信息共享受阻、利益协调机制缺位、参与程序失范与回报路径规范程度不足等实践困境.对此,兼顾现代环境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共性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个性,从畅通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构建利益协调机制、规范参与程序与优化回报路径等四重维度探求环境行政机关与社会资本之间动态的复杂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马洪、车弈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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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082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社会资本 责任主体缺失 治理主体多元化

2024

学术界
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学术界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411
ISSN:1002-1698
年,卷(期):2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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