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界2024,Issue(8) :154-165.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4.08.015

论公司法上董事监督义务

文杰
学术界2024,Issue(8) :154-165.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4.08.015

论公司法上董事监督义务

文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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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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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弥补公司既有内部监督机制不足、健全董事义务体系、实现公司合规管理,我国公司法上有必要确立董事监督义务.确立此义务符合委托代理理论、公司权力制衡原则,与监事会监督职责不相冲突,且已存在实践基础.董事监督的范围应涵盖公司合规风险和商业风险.履行此义务的标准为建立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执行公司业务的行为,以维护该制度的有效运作.对董事违反此义务的主观要件,应区分内部董事与独立董事从而进行设定.对内部董事而言,若其具有一般过失,即可认定其未尽到此义务;对独立董事而言,若其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方可认定其未尽到此义务.对董事违反此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

关键词

董事/监督义务/公司法/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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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4
学术界
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学术界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411
ISSN:1002-1698
参考文献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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