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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督促行政履职"的价值定位与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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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行政机关切实担负起维护公益之第一职责,立法理应将敦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为检察公益诉讼共有之诉前程序.反思现有研究结论,可知其因未能全面认识"诉前督促行政履职"之程序内容及规范效果而未能准确把握该程序之价值.回归至对"诉前督促行政履职"程序的规范解释,可知其实然价值在于防止"行政检察职能"失位和确保检察公益诉讼恪守"司法谦抑"之原则,应然定位为检察公益诉讼之诉前程序.据此,不仅可知将"诉前督促行政履职"拓展适用为检察公益诉讼共有之诉前程序是其制度发展的应有之义,也可进一步明确细化诉前"行政检察"规范和优化行政"优先履职期"的时限设置应为其制度完善的具体内容.

张旭东、刘江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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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州 350108

检察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 督促行政履职 行政检察职能 司法谦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规划一般项目

21BFX137FJ2020B019

2024

学术交流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学术交流

CHSSCD
影响因子:0.565
ISSN:1000-8284
年,卷(期):2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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