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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网络安全风险的保险合同义务理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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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复杂多变的网络安全态势,网络安全保险作为治理网络安全风险的新兴商业险种,在承保风险、保险合同义务履行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故而需要对传统保险合同义务理论有所创新.在网络安全保险中,为了确定风险水平和保费费率,投保人需要告知有关网络安全风险的重大事项.然而,从网络安全管理策略考量,限制网络安全管理策略的公开范围更有助于控制风险.这种告知信息范围的冲突意味着需要重新解释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因为倘若按照一般财险的询问告知主义,针对新型网络安全风险,保险人可能无法正确评估承保风险.如实告知义务作为诚信原则和对价平衡原则衍生而来的先合同义务,是为了促成保险合同的缔结,其履行方式应当结合网络安全风险的动态性、原因复杂性等特征进行明确.在询问告知模式下,投保人应当按照"遵守网络安全管理策略状况""评估网络安全风险来源""正确描述网络安全状况""反映缔约时风险状况"四个标准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周瑞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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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计算机学院,北京 100083

北航工业和信息化法治研究院,北京 100083

网络安全保险 如实告知义务 重大事项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16ZDA075

2024

学术交流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学术交流

CHSSCD
影响因子:0.565
ISSN:1000-8284
年,卷(期):2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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