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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引发的物权变动——以《民法典》第229-231条为中心
论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引发的物权变动——以《民法典》第229-231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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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民法典》就"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采纳不以登记或交付作为公示要件的立场: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中,"法律文书"特指能够直接变动物权关系的形成性法律文书,包含民事调解书、以物抵债裁定书等在内,但并不包含以物抵债调解书或司法确认书.在"因继承导致的物权变动"中,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发生物权变动的结论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也宜适用于遗赠和适当分得遗产的情形;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宜认定其放弃的是继承权而非所有权;但在继承权受侵犯的情形下,因为继承人并未放弃继承,故宜认定继承权纠纷既属侵权纠纷也属物权纠纷,并根据具体情形认定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在"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中,则宜认定建造人在房屋封顶时取得所建房屋的所有权,而与竣工验收无关,但不宜认定建造人对违章建筑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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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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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华东师范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241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物权变动
债权形式主义
法律文书
事实行为
出版年:
2024
学术交流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学术交流
CHSSCD
影响因子:
0.565
ISSN:
1000-8284
年,卷(期):
2024.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