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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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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其比有形财产更容易超越国界而成为涉外案件.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对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规则和法律调整方法产生重要影响,使其与国际私法的交叉相当复杂.从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形势来看,建立我国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制度应坚持"三原则",即平等互利原则、私权救济原则、兼顾地域性与国际性的原则.针对我国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制度立法不完善、司法实践不统一的现状,在管辖权方面,需对管辖权标准不明确、拒绝行使管辖权制度不完善、协议选择法院规定不合理等问题予以回应;在法律适用方面,不仅应采用分割方法,对知识产权本体关系、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分别设置冲突规范,而且应对现有立法予以修改完善;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应改变过于严格的实质性互惠标准,并对司法协助中管辖权要求及审查标准作出统一规定,以适应新时代我国涉外知识产权发展的需要.

马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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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 法学院,郑州 450001

涉外知识产权 基本原则 管辖权 法律适用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2024

学术交流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学术交流

CHSSCD
影响因子:0.565
ISSN:1000-8284
年,卷(期):2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