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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条款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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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犯罪及其帮助行为的异化,对传统共犯理论及犯罪追诉模式提出了挑战.针对实践中网络不法帮助行为刑法规制的乏力与困境,《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罪具备独立的犯罪属性,其正犯性来自其法益侵害及行为类型的独立性,应从正犯立场理解该罪.网络不法帮助行为在网络犯罪产业链上的参与性不能作为论证其具备共犯性的充分依据,应避免以共犯教义学的方向解释帮信罪.共犯教义学的解释路径之于司法实践亦不存在理论适用优势.在刑法规范体系中,其作为独立的正犯与具体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犯之间系互为补充关系.准确理解条款定位是恰当适用本罪的重要前提,有助于充分发挥其立法价值.针对帮信罪案多之现状,从共犯理论之争讼评析原因并无实质助益,承认本罪独立正犯性,细化标准、分层处理或许才是良策.

董玉庭、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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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80

网络参与行为 帮信罪 共同犯罪 独立正犯性

2024

学术交流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学术交流

CHSSCD
影响因子:0.565
ISSN:1000-8284
年,卷(期):20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