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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据中介组织的模式分析与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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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对国家地位提升、社会经济发展、个人生活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共享是当前国家发展的重要任务.欧盟《数据治理法》构建的数据中介制度可以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益经验.欧盟数据中介是"市场信任为主导,国家信任为背书"的组织模式,其在增加市场信心、满足市场需求、规范中介主体等方面具有优势,但是该模式也存在数据中介中立悖论、国家背书得不偿失、数据分级分类保护不足等缺陷.对此,我国应当构建国家信任主导下的数据中介制度,构建私营中介组织与国有中介组织并存的双层数据中介组织,共同参与数据交易市场;根据数据重要性的不同,把数据分为敏感数据、重要数据以及一般数据三种类型,不同类型的数据对应不同的中介组织和中介服务;在数据中介体系中代表国家信任的中介组织应当占据主导地位,其在补强交易信任、维护交易秩序等方面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

盛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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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数字经济 数据法治 数据中介 国家信任 《数据治理法》

2024

学术交流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学术交流

CHSSCD
影响因子:0.565
ISSN:1000-8284
年,卷(期):20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