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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收回权制度的重构——以解决著作权闲置为中心
论我国收回权制度的重构——以解决著作权闲置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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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中文摘要:
作者的经济和精神利益的实现建立在著作权得到充分行使的基础上.作者将其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后,如受让人或者独占被许可人怠于行使权利,则将造成著作权闲置、作者利益受损,社会文化繁荣亦受影响.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34条赋予作者以收回权.但该收回权使用范围过于狭窄,忽略了复制发行权外的其他著作权闲置情况,也未给予图书作者外的其他作者提供救济.英国和美国的收回权行使简便,但必须在较长的等待期后才能行使,被证明其既非解决著作权闲置问题的最佳选择,也无助于增加作者的收益.德国模式下,著作权人在独占被许可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可及时行使收回权,更有助于解决著作权闲置问题,且较好地平衡了作者和著作权受让人及独占被许可人的利益,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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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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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510520
关键词:
著作权闲置
收回权
解约权
怠于行使权利
不用即失
基金:
司法部2020年一般项目
项目编号:
20SFB2023
出版年:
2024
学术研究
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学术研究
CSTPCD
CSSCI
CHSSCD
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
0.702
ISSN:
1000-7326
年,卷(期):
2024.
(2)
参考文献量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