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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撤销权到解除权:同意撤回权的认知更迭与规则续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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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撤回权是信息主体的核心权利,但对同意撤回权的认知不清阻碍了该权利的正常行使.学界将同意撤回权理解为一般撤销权或特殊撤销权均有失妥当.同意撤回权应是信息主体享有依据单方意思表示使隐私政策合同全部或部分不再具有拘束力的权利,因隐私政策合同持续性、非定期给付之特征,将同意撤回权界定为不定期继续性合同解除权更为契合.信息主体行使同意撤回权时不受解除事由限制,不受形成诉权制约,不适用除斥期间,不具备溯及力以及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不定期继续性合同解除权说的理论观照下,应从不设置行使条件、明确"通知+合理机制"行使方式、不限制同意撤回权的行使期限以及确定仅向未来发生效力方面对同意撤回权的权利行使规则予以完善.

孙志煜、李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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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法学院 贵州贵阳,550025

同意撤回权 撤销权 解除权 隐私政策合同 权利行使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1BFX151

2024

学术研究
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学术研究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702
ISSN:1000-7326
年,卷(期):20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