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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立法批准制度之检视——以《宪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为基础的展开
设区的市立法批准制度之检视——以《宪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为基础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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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源于地方治理的内在要求.尽管2018年修宪为设区的市行使地方性法规制定权提供了宪法依据,但仍然保留了须经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这一具有争议的规定.对批准制度的批评在于,它不仅抑制了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自主权,而且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各类地方立法权中,没有平等对待该权力.从对设区的市立法的监督来看,该批准制度也难以避免必要性的质疑.基于此,随着事后监督体系的完善,废除该制度应是必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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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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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南京,210023
关键词:
批准制度
地方立法自主性
备案审查制度
基金: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
项目编号:
2015SJB110
出版年:
2020
学海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学海
CSTPCD
CSSCI
CHSSCD
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
0.759
ISSN:
1001-9790
年,卷(期):
2020.
(2)
参考文献量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