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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困境及制度重构——基于711个案例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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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63条设立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极少被适用.这种状况源于立法设置的适用条件不合理.完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需将其功能定位为惩罚、预防和激励三个方面.以三大功能为指引,完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以侵权获利作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以"故意"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通过"情节严重"来限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同时应理顺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关系,两种赔偿制度功能不同,相互独立,可以并行适用.

欧阳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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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42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 补偿性赔偿 适用条件 功能 重构

2020

学海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学海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759
ISSN:1001-9790
年,卷(期):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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