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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的概念界定与立法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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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电信网络信息违法犯罪"等概念已为司法部门广为使用,实践中存在称谓不统一、含义不明确、立法依据不足等问题,导致了此类行为与传统诈骗难以区分,模糊罪与非罪焦点、选择性办案等难题.此类行为应统一称为"电信网络诈骗",手段的非接触性与危害范围的不特定性是其根本特征.广义的"电信网络诈骗"包括与之相关联的上下游犯罪.就具体行为而言,主要犯罪环节并非通过电信网络手段实施的、对象特定的、涉及罪名明显不属于诈骗罪的,应排除在电信网络诈骗之外;电信网络诈骗与"套路贷"、黑恶势力等也不能简单等同.电信网络诈骗侵害的是财产权和信息安全双重法益,传统诈骗罪无法完全涵盖.可以以修正案模式在我国《刑法》第266条普通诈骗罪规范中增设一款"电信网络诈骗罪",作为与该条第1款普通诈骗罪内设的特别类型的诈骗罪,并设定更严苛的法定刑.

吴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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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

电信网络诈骗 不特定 概念 刑法立法

17BFX188

2021

学海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学海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759
ISSN:1001-9790
年,卷(期):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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