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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的多元主体地位及权利构造——兼评《著作权法》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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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日,第三次修正的我国《著作权法》正式实施.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对广播组织权的内容进行了扩张,增加了广播组织的网络同步转播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引发激烈争论;有关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客体也一直是争论焦点.为此,有必要分析广播组织的多元主体地位,对其享有的权利进行解构,对《著作权法》第47条关于广播组织权的内容进行思考并提出完善建议.广播组织权的立法模式,建议采用"许可权";网播组织目前无法享有广播组织权,建议结合网络广播产业实践,在维护国家新闻传播权威性的基础上,探索网播组织纳入广播组织权的可行路径;以"广播、电视"作为广播组织权的客体能够避免"信号""节目"之争,因为广播组织权控制的主要是传播行为与传播渠道;赋予广播组织网络同步转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符合技术发展现状与产业发展需求,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
Multi-subject Status and Right Structure of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Comments on Article 47 of the Copyright Law

冯晓青、郝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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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北京,100088

《著作权法》第47条 广播组织 网播组织 信息网络传播权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17ZDA139

2022

学海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学海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759
ISSN:1001-9790
年,卷(期):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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