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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集团仲裁制度的构建

The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of China's Class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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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仲裁法在解决民商事群体性纠纷时面临困境,有必要嵌入集团仲裁规则予以解决.集团仲裁的启动,需解决仲裁条款解释问题.当仲裁条款对集团仲裁表示"沉默"时,可授权仲裁庭作出解释,原则上应视默示为同意;集团仲裁的路径,以集团拟制为突破口.为避免加入制和退出制存在的弊端,可采用混合制,适当赋予集团仲裁申请人"集团自拟权";集团仲裁的实施,需解决集团代表人产生问题.为及时启动集团仲裁并确保代表人的充分代表性,可采取仲裁庭委任和集团成员选任并用的方式产生代表人;集团仲裁的效率,受制于司法审查的限度.为确保集团仲裁的连贯和高效,人民法院应遵循司法审查最低限度原则,在集团仲裁启动前和裁决后方可应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查.

唐力、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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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重庆,401120

海南大学法学院 海口,570228

集团仲裁 群体性纠纷 "沉默条款"解释 集团代表人 司法审查

20SKGH010

2022

学海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学海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759
ISSN:1001-9790
年,卷(期):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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