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学术搜索
登录
注册
中文
EN
首页
|
论我国集团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集团仲裁制度的构建
The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of China's Class Arbitration
引用
认领
扫码查看
点击上方二维码区域,可以放大扫码查看
原文链接
NETL
NSTL
万方数据
维普
中文摘要:
现行仲裁法在解决民商事群体性纠纷时面临困境,有必要嵌入集团仲裁规则予以解决.集团仲裁的启动,需解决仲裁条款解释问题.当仲裁条款对集团仲裁表示"沉默"时,可授权仲裁庭作出解释,原则上应视默示为同意;集团仲裁的路径,以集团拟制为突破口.为避免加入制和退出制存在的弊端,可采用混合制,适当赋予集团仲裁申请人"集团自拟权";集团仲裁的实施,需解决集团代表人产生问题.为及时启动集团仲裁并确保代表人的充分代表性,可采取仲裁庭委任和集团成员选任并用的方式产生代表人;集团仲裁的效率,受制于司法审查的限度.为确保集团仲裁的连贯和高效,人民法院应遵循司法审查最低限度原则,在集团仲裁启动前和裁决后方可应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查.
收起全部
展开查看外文信息
作者:
唐力、赵以
展开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重庆,401120
海南大学法学院 海口,570228
关键词:
集团仲裁
群体性纠纷
"沉默条款"解释
集团代表人
司法审查
基金:
项目编号:
20SKGH010
出版年:
2022
学海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学海
CSTPCD
CSSCI
CHSSCD
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
0.759
ISSN:
1001-9790
年,卷(期):
2022.
(5)
参考文献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