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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的监督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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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包括过失犯罪,其罪过形态是监督过失.现代刑法理论实现了单位犯罪与监督过失的融合发展,以惩罚和预防公司、企业等组织体不负责的行为.单位内部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均需对单位的不法行为负责,对监督者归责的根据是其对被监督者遵守法律、法规等具有监督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该义务而没有履行.如果单位能够证明其已经进行合规建设,并且信赖被监督者能够遵守企业合规体系,则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认定有单位路径与自然人路径之分.前者把单位犯罪视为具有独立意志的组织体,并认为单位罪过包括故意与过失;后者主张单位应对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强化雇主责任.单位犯罪不能遵循由自然人犯罪到单位犯罪的认定路径,而是需要把单位犯罪与单位之下的自然人犯罪解释为一种双层结构,以免出现"既处罚单位又同等处罚自然人"的双重评价偏误.

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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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上海,201620

单位犯罪 监督过失 刑事合规 组织体责任论 过失犯罪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司法研究重大项目

21&ZD210

2024

学海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学海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759
ISSN:1001-9790
年,卷(期):20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