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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为外观主义视角下的破产原因法律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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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的财务外观标准会导致实践中对破产原因的认定出现分歧,应当将行为外观标准纳入考量范围,审查其是否有破产行为及其真实性.目前我国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只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作初步认定,会弱化对债务人破产不当行为的审查.应当强化破产听证程序,降低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发生概率,并对破产无效行为溯至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应利用好破产的前置程序,促使债权人积极行权,调动债务人的应诉积极性,并设置专门的破产服务机构,整合行政权与司法权,减轻社会负担.

常柳溪、赵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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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全球化法律问题研究中心 北京,100088

破产原因 破产法 破产行为 行为外观主义

2024

学海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学海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759
ISSN:1001-9790
年,卷(期):2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