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研究表明政府在制定创新政策和激励措施时,往往忽略了创新主体主观风险偏好的不同,将不同类型主体创新风险偏好简单设定为具有统一风险偏好的企业,而没有按照创新主体风险偏好的不同进行分层激励.致使不同企业在面对相类似的政策支持、创新激励时,在激励效果上有较大的差异性.那些创新风险偏好与政策所设定偏好同频或者相似的企业,就会产生较好的激励效果,而创新风险偏好与政策设定的偏好相差较大时,激励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基于此,该文运用效用理论模型,分析企业在创新中的主观效用和创新风险偏好,将其分为"创新风险偏好""创新风险中性""创新风险厌恶"等类型,并根据不同类型的创新风险偏好,为政府提供差异化的创新激励路径选择,强化创新激励的效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意愿.
基金项目
2021年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重点项目(00400205020516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