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学院学报2024,Vol.42Issue(2) :70-74,89.

未经授权的人脸识别支付法律责任解释论

王莹
运城学院学报2024,Vol.42Issue(2) :70-74,89.

未经授权的人脸识别支付法律责任解释论

王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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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东南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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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未经授权的人脸识别支付中,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用户需承担妥善保管人脸信息这一安全工具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审理人脸识别支付案件时要对本人行为规则进行限制,使用安全工具的行为并不一定等同于用户本人的行为.用户负有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未及时通知的,可以将其作为判断用户过错的依据之一,依据该未通知行为对于损失的原因力认定用户需要承担的责任.需对《电子商务法》第57 条第2 款中的"用户的过错"进行限缩解释,仅在用户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且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没有过错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才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可依据债权准占有制度对实际收款人主张损害赔偿.

关键词

人脸识别支付/未经授权支付/过错推定/本人行为规则/债权准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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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2023JSJG303)

东南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2023-051)

出版年

2024
运城学院学报
运城学院

运城学院学报

CHSSCD
影响因子:0.178
ISSN:1008-8008
参考文献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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