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法学论坛2022,Issue(2) :63-82.

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个人主体地位——基于德国公法学的分析

姜秉曦
中德法学论坛2022,Issue(2) :63-82.

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个人主体地位——基于德国公法学的分析

姜秉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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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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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主体地位的规范建构是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在德国公法学中,个人主体地位以"国家自我拘束"的内在逻辑为基础,以独立的法律人格为要义,以个人主观公权利为载体,在公权构成三要素的阶梯式递进中逐步确立了 自身的建构路径,并从国家与个人关系的维度推动了法治国家的体系化建设.从个人主体地位的视角切入,德国法治国家建设经历了从莫尔式法治国家到基本法式法治国家的演变,呈现出主观化的发展趋势.这一趋势所代表的个人主体地位的建构方向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但须避免其中潜在的"国家虚构化"风险.为此,应将公民基本义务确立为法治国家建设的主观化边界.

关键词

个人主体地位/法治国家/法律人格/主观公权利

Key words

Individual Subjective Status/Rule-of-Law State/Legal Personality/Subjective Public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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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2
中德法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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