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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注意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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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的复制性、演绎性侵权内容,文章基于智能产业与创意产业的平衡发展需求,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于版权侵权的控制能力与获益水平,提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注意义务水平要介于严格审查义务与通知—必要措施之间,并具体表现为规避版权侵权的设计义务与用户诱导侵权的治理义务.

刁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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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

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版权侵权 注意义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FRF-TP-22-134A1

2024

中国出版

中国出版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499
ISSN:1002-4166
年,卷(期):2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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