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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保护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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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功利激励理论出发,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版权保护是激励创作的必然要求.在版权自然人来源淡化背景下,应采取作品中心主义下的独创性客观标准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版权认定.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进行认定,应基于人工智能的产业特征以及版权法的立法宗旨,遵从当事人约定优先,其次以归属创作者为一般原则,同时兼顾投资者利益.为实现版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权益的平衡,应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期限进行合理限缩,提高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造性认定标准,并且将人工智能作品纳入法定许可的范畴.

李谢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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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人工智能生成物 可版权性 版权归属 权利限制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19VHJ00519BFX141

2024

中国出版

中国出版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499
ISSN:1002-4166
年,卷(期):2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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