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我国《公司法》全面修订后,有限责任公司施行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存在盲目认缴注册资本、股东抽逃出资等风险.2021年开始,《公司法》的三次修订草案以及于2023年12月29日最终修订通过的《公司法》中,均增设了股东失权制度作为应对此类挑战的措施之一.虽然新《公司法》改注册资本认缴制为限期认缴制,有利于引导注册资本金回归理性,但资本制度在存量公司的适用和执行方面仍存在困难.新增的股东失权制度,也未明确规定股权的处置顺位、股权注销程序且适用范围较窄.针对该制度可能出现的漏洞和问题,在实施细则或配套规章中需要进一步完善,以督促股东按期缴足出资,维护公司资本充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