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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体规制兼论"市场主体登记—行业行政备案"关系——以《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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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制应从行政类规制转向经济类规制,避免重主体轻行为的规制模式.要以特定的行业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规制,应当同时满足市场前提、法律前提、组织前提、人员前提和价值前提,即存在对应的独立市场、法律依据、现实路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效率效益.市场准入是行业主体规制的重要手段,主体登记和行政备案相较于行政批准,具有共同的核心价值关系,并在信息对象、统分力度、先后程序关系等方面存在差异和协作.本文以北京市有关住房租赁管理相关规定为例,重新审视行业主体规制和"市场主体登记—行业行政备案"的关系,以期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立法基础.

傅京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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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

行业主体规制 市场准入 市场主体登记 行业行政备案 房地产经纪

2024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CHSSCD
影响因子:0.301
ISSN:1004-7654
年,卷(期):2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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