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业规制应从行政类规制转向经济类规制,避免重主体轻行为的规制模式.要以特定的行业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规制,应当同时满足市场前提、法律前提、组织前提、人员前提和价值前提,即存在对应的独立市场、法律依据、现实路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效率效益.市场准入是行业主体规制的重要手段,主体登记和行政备案相较于行政批准,具有共同的核心价值关系,并在信息对象、统分力度、先后程序关系等方面存在差异和协作.本文以北京市有关住房租赁管理相关规定为例,重新审视行业主体规制和"市场主体登记—行业行政备案"的关系,以期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立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