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安全港制度与集体豁免制度的最终效果均为阻却违法后果,有学者主张将安全港制度和集体豁免制度统称为广义的安全港制度,从而形成双层叠加式构造.然而这种构造并不能产生明显的法律实施效益,却徒增了立法成本.暂时不引入集体豁免制度,仅建构单一的安全港制度更适合我国当下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安全港与集体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为安全港制度的建构指明了未来走向.在此基础上,安全港制度不需要将横向协议纳入适用范围,市场份额门槛的设置应避免过度谨慎,转售价格维持亦可适用安全港制度.对前述内容的明确为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的建构勾勒出整体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