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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
Issue
(2) :
61-65.
数字人直播营销中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
吕来明
刘人宁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
Issue
(2) :
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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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维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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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直播营销中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
吕来明
1
刘人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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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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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人不属于法律主体.真人驱动型的数字人直播营销,实施驱动的自然人应视为直播营销人员.智能驱动型数字人直播营销无直播营销人员,应由直播间运营者等内容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营者运用数字人直播营销也可能构成广告,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广告代言人,但知名人物授权经营者以其形象为数字人原型时,应承担广告代言人责任.针对数字人直播,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承担真人身份核验、数字人直播的信息披露、数字人形象的审核管理、安全评估等特殊责任.
关键词
数字人
/
直播营销
/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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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4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CHSSCD
影响因子:
0.301
ISSN:
1004-7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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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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