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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直播营销中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
数字人直播营销中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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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
万方数据
中文摘要:
数字人不属于法律主体.真人驱动型的数字人直播营销,实施驱动的自然人应视为直播营销人员.智能驱动型数字人直播营销无直播营销人员,应由直播间运营者等内容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营者运用数字人直播营销也可能构成广告,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广告代言人,但知名人物授权经营者以其形象为数字人原型时,应承担广告代言人责任.针对数字人直播,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承担真人身份核验、数字人直播的信息披露、数字人形象的审核管理、安全评估等特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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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来明、刘人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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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数字人
直播营销
法律责任
出版年:
2024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CHSSCD
影响因子:
0.301
ISSN:
1004-7654
年,卷(期):
2024.
(2)
参考文献量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