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避风港规则"逐渐从版权领域的基本制度发展成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础制度之一,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使用可以提供很好的救济.为了实现知识产权领域的利益平衡原则,兼顾知识产权所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公众的三方利益,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否适用"避风港规则"进行清晰的规则指引与限制,明确界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否发出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足够尽到注意义务,尤其是明确"足够尽到注意义务"应该参考的因素.从立法技术层面上来说,为避免"避风港规则"失灵,可以引入屏蔽网站禁令制度作为补充,以弥补诉前禁令制度缺失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