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网络市场的日益繁荣催生出网络直播、网络自营、网络团购等多种新型商业模式.新型商业模式下的网络交易平台存在法律性质难以界定、责任认定模糊不清的问题.一方面,平台的直接侵权责任有所扩张,无论是直播、自营还是团购均存在一定的直接侵权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新型商业模式下网络交易平台控制能力的提升、获益能力的增强,以及一些在先行为带来的侵权风险,其间接侵权责任也有所扩张.当前,欧盟和美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呈现加重平台责任和加强平台监管的趋势.我国可合理借鉴域外的有益经验,适当选择商业广告模式,适度提高平台的注意义务,采取多元化的必要措施,降低新型网络交易平台的商标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