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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人的补充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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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首次规定了未届出资期限时转让股权,由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但该条款仍存在适用程序和适用范围不明等问题,需要从解释论的角度进一步明晰.在适用程序上,该补充责任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排除;转让人在承担了补充责任后,不能向受让人追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适用范围上,发起人作为股东转让股权时,对未出资的部分不承担补充责任,由该发起人、其他发起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股权多次转让时,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仅包括其自身的受让人;非破产情形下符合加速到期情形时转让股权,由转让人与知情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谈萧、曲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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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出资期限 出资责任 股权转让 补充责任

2024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CHSSCD
影响因子:0.301
ISSN:1004-7654
年,卷(期):2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