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开放的价值目标定位于在公平竞争条件下保障市场主体能够合理利用公共数据,目标实现离不开公平利用的制度生态.目前,全国各地纷纷开展政务数据开放的立法探索,其中产生的问题值得高度重视.一是受制于地方立法权限,地方立法与统一数据市场建设存在一定冲突,需要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将之转化为全国性法律规范.二是政务数据具有公共属性,原则上应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向社会主体开放利用,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惠之于民,且有必要通过各种激励措施保障不同能力的市场主体能够公平利用公共数据.三是政务数据的公平利用有赖于竞争法逻辑下公平的实现,对于地方有关授权运营的制度安排,要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防止授权运营异化为数据资源地方保护和垄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