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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违法封禁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研究——兼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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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应选择符合当前行业发展特征的规制策略,因此规制平台封禁行为的前提是认识到平台封禁行为一般合法.借鉴欧盟相关立法,平台封禁行为在理论上可分为平台接口类封禁与平台数据类封禁两种.在规制路径选择上,《反垄断法》受制于固有缺陷,无法充分回应平台封禁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恶意不兼容制度成为规制平台违法封禁行为的可行选择.认定违法平台封禁行为的关键在于对恶意的认定.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应参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列举的数种因素,综合行为要件与结果要件以判断是否构成恶意.在平台封禁行为的合理抗辩事由上,就目前实践而言,技术中立与行业惯例的内涵仍需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索,以更好维护互联网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

权普宇、崔万里、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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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河南省许昌市市场监管局

平台封禁 不兼容行为 不正当竞争规制 恶意推定

2024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CHSSCD
影响因子:0.301
ISSN:1004-7654
年,卷(期):2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