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权系股东通过积极手段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盈利收益等方面的信息进而行使其资产收益、参与决策等权利的基础,是股东享有的固有权利.2023年新《公司法》将会计凭证纳入查阅权客体范围,解决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范围是否应包含会计凭证的争议,强化了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但是,针对会计凭证的查阅权行使过程中因凭证本身数量规模、涉密程度等方面的特殊性,在产生较高查阅成本的同时增加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如何对行权过程进行规范以实现利益平衡成为需要关注的课题.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从实质性与程序性两方面对查阅权行使进行规范,寻求查阅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保障股东行权的同时实现其与公司利益间的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