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出现了多起"小过重罚"案件,其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机关在制度层面缺乏一套"出罚"的制度工具,难以激励基层执法人员主动作为.企业行政合规是解决"小过重罚"问题的重要制度通道,能够有效解决行政执法机关"罚不下去"的现实难题,实现处罚谦抑与过罚相当.从理论上看,企业行政合规以功能主义为基本导向,以《行政处罚法》主观过错条款、首违不罚条款等规范为制度依托,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将企业行政合规融入行政执法,应从企业行政合规指导和企业行政合规激励两个维度展开制度构建,并将企业行政合规激励放在制度建构的中心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