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行政实施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行政实施

扫码查看
法律规范可以划分为规则和原则两种逻辑类型,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质是原则之治,大量案件的处理有赖于一般条款的适用.长期以来,我国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立法意图采取主观主义的解释进路,否认其是行政机构的执法依据和作为一般条款的地位.立法意图的客观主义解释能克服上述偏狭的观点,回应经济、技术和社会不断变迁的需要.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私法的固有品性,但并不妨碍其发挥行政保护的作用.加强一般条款的行政实施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强各方面的制度保障,包括科学优化一般条款、明确相关行政责任、合理确定适用机构和条件等.

谢晓尧

展开 >

中山大学法学院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般条款 原则性规范 行政实施 制度保障

2024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CHSSCD
影响因子:0.301
ISSN:1004-7654
年,卷(期):20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