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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反垄断法保障——以"鼓励创新"立法目标的实现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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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其不仅需要以科技创新为内在驱动,也需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为外部保障.反垄断法促进竞争、鼓励创新的本质,与发展新质生产力高度契合.高水平的反垄断执法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孕育高质量的创新成果,赋能新质生产力的跃升,同时亦能反哺反垄断规制革新和监管效能提升.因此,以"创新"为媒介,可实现新质生产力发展与反垄断法的良性双向互动循环.《反垄断法》应以落实"鼓励创新"立法目标为中心,进一步完善垄断行为认定中的创新考量,并构建包容创新的反垄断执法模式,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方翔、牛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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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苏州大学竞争政策与反垄断研究中心

新质生产力 反垄断法 鼓励创新

2024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CHSSCD
影响因子:0.301
ISSN:1004-7654
年,卷(期):20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