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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信用监管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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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为政府治理模式转型带来了一种创新思路,而信用监管制度的构建是信用治理工作的核心要素.然而,当前的信用监管制度在创新和积累经验的同时也产生诸多争议,信用监管的范围、依据及联动奖惩制度的合理实施等问题亟待解决.究其本源,在于立法体系的先天不足造成的运行梗阻.因此,在后续的信用监管立法工作中,应当尽快出台信用监管的统合性立法、审慎确定信用监管立法的调整范围,完善信用联动激励惩戒制度和争议救济渠道,以及强化新兴科技在信用监管领域的合理使用,为信用监管扎紧法律"篱笆".

王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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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信用监管 立法体系 调整范围 联动奖惩 科技赋能

2024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CHSSCD
影响因子:0.301
ISSN:1004-7654
年,卷(期):20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