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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理商留置权的适用主体
论代理商留置权的适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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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
中文摘要: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商事留置权制度仅适用于企业,而将其他非企业商主体排除在外.这种以主体而非行为的划分标准有违商主体平等保护原则.在实践中,企业类型之外的代理商普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8条未对此进行补充和修正.为此,有必要运用法学解释完善留置权适用制度,解决代理商留置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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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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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澳门999078
关键词:
商事留置权
商主体
代理商留置权
出版年:
2021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 青岛行政学院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CHSSCD
影响因子:
0.229
ISSN:
1008-3642
年,卷(期):
2021.
(6)
参考文献量
2